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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高血压急症未及时发现和处理,医院承担38万多的赔偿责任。

发布者:岳文贺|时间:2024年03月22日|415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:

20232月×日患者××因4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头晕、持续性、偶有头痛到被告××市人民医院就诊,入院诊断为高血压急症、2型糖尿病、电解质紊乱、低钾血症、高脂血症。入院后被告予以控制危险因素,调整降压治疗方案等治疗,20233月×日下午1520分患者出现恶心、呕吐、左侧肢体活动障碍、精神反应差等情况,晚上19时转入ICU时患者血压无法测出,无自主呼吸,口唇紫绀,心率30/分,律不齐,双侧瞳孔散大,直径4mm,光反射消失。后经抢救最终患者××于2023315355分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。

二、医院主要存在以下过错:

1.医方对患者的高血压急症情况及潜在风险评估不足,处置不当,存在重大过错。2.医方未严密认真仔细观察病情并及时处理,未能落实每1小时巡视制度,延误诊断和治疗时机,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,存在重大过错。3.医方严重违反诊疗常规,未能及时发现患者上午频繁呕吐,未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发展变化,若医方能尽早发现相关情况,则患者的死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。4.医方未尽到说明告知的义务,侵犯了知情同意权。

三、案件判决结果:

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在内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86,681.9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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